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秩序,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
技工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省定办法、分级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料翻译费。对学生出国留学、国外执医机构的执业医生申请资格论证和参加工作需要进行资料翻译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成绩翻译(包括翻译、信息核对、专业印制)第一份80元,每增加一份20元;
(2)学历学位翻译(含校名更改证明和学校资质证明翻译,包括鉴证、翻译、审核、专业印制)每份20元;
(3)医学类其他资料翻译(见下表):每项第一份50元,每增加一份20元。
序号 | 项目内容 | 备注 |
1 | 在校学习期间综合表现评价证明 | |
2 | 在校课程介绍说明 | |
3 | 在校各科室实习内容和日程安排证明 | |
4 | 在校各科室实习期评价证明 | |
5 | 等级成绩评定证明 | |
6 | 住院医师培训审核证明 | |
7 | 国外机构全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 | |
8 | 国外机构专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 | |
9 | 国外机构医生工作审批审核证明 | |
10 | 国外机构学者访问审批审核证明 | |
注:以上翻译项目均需防水铜版纸彩色防伪制作打印手签和盖章。 |
2、证卡补办费。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采购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校园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过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10元,校徽每枚最高不得超过4元。
3、校园电瓶车费。对需要乘坐校园电瓶车的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收费。
4、钢琴练习费。对非教学时间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的按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费。
5、校园场所使用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外,非教学时间向学生或社会提供运动场所、教学实验室、礼堂、机房等(含检测及设备使用),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公示后收取。
室外运动场应免费向学生提供,室内运动场所确需收费的应对在校学生减半收取。
图书馆、自修室、阅览室(不含电子阅览室)、教室、校内经营性停车场等不得对在校学生收取费用。
6、图书资料复印、刻录费。对学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的,其中复印纸张为A3的每张0.5元,A4的每张0.2元,刻录光盘每张5元(含光盘)。
7、上机、上网服务费。对学生自愿直接与电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结算的,学校不得代收费用;对学生自愿使用学校自建网络业务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并按包月用户每月最高不超过20元,非包月用户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或与学费捆绑形式向学生统一收取。
8、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本在不营利的情况下,公示收费标准后由学生自愿刷卡消费。
第六条 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教材费。学校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体检费。对入校新生进行肝类全套、结核抗体、三大常规体检可一次性收取不超过85元的体检费,或按医疗等级医院实际收费标准收取。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3、身份证办理费。学校对自愿补办身份证的,按公安部门实际收费标准收取。对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应免收相关费用。
4、床上用品、日用品和学习用品费。对已实行学生公寓制管理的学校,可由学校提供相关用品,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5、军训服装费。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组织学生军训,可以为自愿购买的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每人每套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采购军训服装时可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费用。
6、特殊专业服装费。对学校开办如医药、警察、航空等特殊专业,确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可由学校集中采购,按成本价代收服装费。
7、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可每月免5度电、3吨水,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
8、考试费。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费的(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应按职能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规定的标准为自愿办理的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他保险由学生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
第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年或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线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条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学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规定,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以及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涉及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与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