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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湖南科技大学等九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9-19 发布人: 点击量: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湖南科技大学等九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湘发改价费〔2019548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工学院、湘南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怀化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邵阳学院、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学院)关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6794号)的规定,以及听证会达成的一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你校(学院)由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学院)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办学层次,学校可自行设定学分学费,但每学分学费不得高于80元。

二、学分制收费标准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学校应保证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每学年平均不少于40个学分。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校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但可按所修课程规定学费收取学分学费。

三、本批复从2019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你校(学院)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在校老生收费仍实行原学年制收费管理。

四、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你校(学院)要完善学分制教学方案和学费制收费管理方案,制定有序的选课系统,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充分的课程资源,保障学生自主选课和弹性学制的需求。

五、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各类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校园网、公示栏和学分制收费软件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201982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