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1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级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8〕68号)和《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双一流”建设的决定》(校发〔2017〕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各部门划拨的“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及大学统筹安排支持一流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学“双一流”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等六大计划实施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学科,突出大学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兼顾其他学科协同发展,引导大学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因素分配,科学公正。根据遴选认定的学科层次、“双一流”六大计划办学指标和大学年度工作重点等因素进行分配,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体现科学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大学以省级遴选认定的“双一流”学科为重点,结合本校实际,设置建设专项,专项下自主设置建设项目,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建立大学“双一流”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和跟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不固化安排使用资金。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下设人才建设、平台建设、学科建设和综合建设四大类专项,经大学党委决议可增加建设专项。其中人才建设专项由组织人事部牵头;平台及学科建设专项由科技处牵头,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药学、中药学四个一层次学科,大学每年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二、三层次学科;综合建设专项由下设项目归属的部门牵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大学计划财务处和大学“双一流”建设办公室(科技处下辖)共同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会同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核定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各建设专项牵头部门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计划财务处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建设专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建设专项牵头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双一流”建设方案,细化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八条各建设专项下设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定经济责任。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方案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相关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按照《预算法》和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由“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编制各专项的分配比例及额度,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建设专项下设建设项目,建立“双一流”建设项目库,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后,区分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分类细化设置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
第十一条各建设专项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项目预算,优先支持当年急需和预计可形成支出的项目,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在项目内调剂且不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并在支付环节据实申请、按程序办理;其他类型的调剂,应当按照上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由“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下达计划,计划财务处下拨资金至各建设专项牵头部门。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省级统一遴选认定的“双一流”学科为重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人才队伍建设。包括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国内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包含国家和省自科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等)、芙蓉人才计划(包括芙蓉学者和芙蓉工匠等)、学科(专业群)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等方面的支出,含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外培训、进修和访学等,其使用管理要符合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建立健全突出能力和业绩、激发活力和潜力、规范有序的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和弥补基本的人员经费。人才队伍建设支出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加大优秀青年教师引进培养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长株潭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大湘西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二)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器材、数据库、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相关支出。
(三)创新人才培养。包括拔尖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国内外联合培养,一流本科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创新和专业能力提升,教学改革(包括但不限于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学资源库、标准开发、现代学徒制试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教学改革研究等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学科(专业)竞赛或技能抽查等相关支出。
(四)学术交流合作。包括经批准举办、参加的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五)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包括科学研究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共享平台、校企联合开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职业教育集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六)传承创新优秀文化。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双一流”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双一流”资金中,所有下设项目(含学科),应在项目申请之初,制定子项目预算 (预算申报表见附件一),通过科研预算申报系统报送“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项目预算作为后续经费使用的依据。各建设专项经费所有票据报销,根据授权审批的原则,按照计财处要求,执行学校各建设专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大学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无效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加强绩效管理。各建设专项牵头部门要在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时设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在年末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建设专项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大学“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大学将把预算执行管理等绩效评价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加强监督检查。各建设专项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在项目中期检查、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完成等情况。大学计划财务处、大学“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适时开展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建设专项负责人(含各建设专项下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里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负责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失信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全面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流学科经费科研预算申报项目及说明
学科: 负责人:
预算项目 |
预算金额(万元) |
(一)学科条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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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科梯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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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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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术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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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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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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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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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一)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
(二)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后备学科(术)带头人、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出国访问等,进修、培训和出国访问等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培育学科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基础性、创新性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开放性基金项目由学科组织申报,科技处负责审核、立项,开放性基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预算、开支、决算,并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开放性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由于学科建设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培训、交流、讲学等工作的课酬等。举办学术会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学科成员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材、重要专(编)著出版、重要刊物发表论文等所需经费的适当补贴;用于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交换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等。
(六)其他:指学科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包括学科资料的打印、宣传、其他科研所需等,所占比例不高于学科建设总经费的5%,且一年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五大类不包括的内容可从此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