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财务报账制度
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 1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8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1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5〕 1号)等重要文件,本着规范、高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服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学校财务报账制度。
第一条 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
经费审批坚持预算指标控制原则,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经费使用审批实行按“线、块”分别授权进行管理,各级经费审批人应在其所授权限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一、经费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
1、各二级部门和学院应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的审批;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与财务相关事项。并将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样式及财务专管员名单以纸质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变更。
2、所有经费支出(除运行经费外)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线”、“块”经费划分
1、按“线”管理的经费
人员经费、公用管理、教学科研业务及事业发展经费、基本建设经费、所有上级拨款专项经费、东塘校区经费、党委办公室经费、组织人事部经费、宣传统战部经费、机关党委、党委党校经费、纪委、监察室经费、保卫处、武装部经费、发展改革处经费、学生工作处经费、招生就业处经费、研究生院经费、审计处经费、计划财务处经费、教务处经费、科技处经费、资产管理处经费、离退休工作处经费、后勤服务总公司经费、基建处经费、校友会办公室经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经费、计划生育办公室经费、校工会经费、校团委经费。
2、按“块”管理的经费
湘杏学院经费、中医学院经费、针灸推拿学院经费、中西医结合学院经费、药学院经费、人文社科学院经费、管理与信息工程学院经费、护理学院经费、医学院经费、继续教育学院经费、国际教育学院经费、体育艺术学院经费、马克思主义学院经费、第一中医临床学院经费、第二中医临床学院经费、临床医学院经费、中医研究院经费、图书馆经费、期刊杂志社经费、中药粉体与创新药物重点实验室经费、校医院经费。
三、“线”、“块”审批权限
1、按“线”管理的经费
(1)运行经费: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
(2)部门专项经费:部门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
(3)上级拨款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
2、按“块”管理的经费
(1)运行经费: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
(2)部门专项经费:部门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
(3)上级拨款下拨学院后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长(如单张报销票据大于3万元在计划财务处处长前增加科技处相关规定要求审批人)。
四、预算外资金支付审批
所有预算外项目应先按《湖南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申请经费来源,凡预算调整或新增项目,10万元以内须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10~50万元以内须校务会审定;50万元以上须由党委会审定。
审定来源后的经费,其开支根据资金性质按“线”、“块”权限进行审批支付。
第二条 支付方式及规定
一、 公务卡结算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项目,学校将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经费中的差旅费(机票款、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等支出。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财务部门将不再办理上述业务的借支,上述业务报销时须持公务卡、消费清单、发票、POS消费凭条(或网上支付凭据)据实报销。
二、银行转账支付
凡列入国家公务卡结算目录且暂未实行公务卡结算,以及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付业务,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长期业务往来单位,无论金额大小,均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转账。
三、现金支付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现金支付仅限于结算起点以下小额零星开支,以及不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条件的其他支出。
凡列入国家公务卡结算目录的支出,严禁用现金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超范围支付现金的,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3000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2、3000元以上(含3000元),由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三条 报账要求
一、报销票据要求
1、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两种: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学校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内部转账、报账单据,包括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外单位取得的各类发票和收据;
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活动或消费内容索取发票,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2、报销发票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付款单位名称(俗称抬头),应填写为“湖南中医药大学”;
(2)报销票据上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名称与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3)日期、金额填写应准确无误,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5)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否则一律视为废票不予办理。
3、报销票据签字要求
(1)凡报销的票据,应有经手人、经费审批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须有验收人签字;
(2)经费审批人不能签字需用签章代替的,应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许签章代替签字;
(3)经手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的签字,一律须使用蓝、黑中性笔。
(4)报销内容在2种以上,且票据在5张以上的须填写报销单据汇总表(见附件1),不同渠道经费须分开填写。
(5)租车费、差旅费、餐费、电话费等小型票据须使用小票粘贴单(见附件2)进行整理粘贴。
4、发票的有效报销期限
发票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应在第二年4月份之前报销完毕。
超出有效报销期间的特殊事项,需由经办人书面说明,经费审批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分管处长审批同意后办理。
5、发现的虚假发票,不得作为有效凭证入账。
二、下列票据报销时须附清单:
1、办公用品、书籍及资料、复印打印、印刷资料费等;
2、凡符合低值易耗品类型的,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品管理办法》校行资字〔2015〕2号文件执行;
3、用车、用餐或住宿等定期结算的开支;
4、培训费须附培训通知,会议费须附会议通知,会员费须附协会催缴通知书;
5、水电费须附抄表明细清单;
6、咨询费须附相关咨询合同或协议,个人咨询须附个人咨询协议(模板填写),并通过发放信息统计系统填写发放明细;
7、劳务费发放须附文字报告说明,并通过发放信息统计系统填写发放明细;
8、实验材料、动物检验费须附检测物品明细及检测报告;
9、有合同、协议的报销单,另须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的合同价款支付审批表;
10、职工学历进修费用须附毕业证、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协议;
11、印章费必须加盖印章印模及刻制印章的审批报告;
12、党员活动费、学生活动费、工会活动费、离退休职工活动费需附合同或协议,并附参与人员签字的名单;
13、神州专车、滴滴打车等打车软件公司开具的约车服务费发票,须附打车明细;
14、因接待发生的住宿费须附住宿明细。
15、加班简餐(除杏林餐厅用餐外)须附《加班/活动用餐审批单》(见附件3)、菜单。
三、遗失票据的处理
1、外来原始凭证遗失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按经费渠道签字审核完成后方可报销;
2、须持经费卡报销的项目,经费卡一旦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办。因特殊原因须要补办的,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及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才予办理。
第四条 主要经济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一、借款
1、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学生及临时工不允许借款,不允许代替他人借款。
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借款时,借款人应认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借款单》(见附件4),列明借款事由、金额、借款开支项目等内容,注明借款经费渠道,借款审批比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进行管理。
借款金额大小写必须保持一致,不得涂改。
借款用于办理对公业务时,单个单位单次5000元以上,须将款项汇入对公单位账户;借款用于办理日常零星开支时,须将款项汇入借款人的公务员卡中。
材料采购、设备购置、修缮工程、科研协作、大型会议等个别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须凭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并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办理。
借款人一经签字盖章,就对借款业务承担还款、冲账、催缴借款等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财务人员对借款人及时核销暂付款承担提示、催报责任。
2、借款报销或归还
特殊情况的现金形式的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的2个月内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材料、设备等转账方式的借款,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按期报账。
借款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未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不再为该部门办理任何借款业务。
二、 国内差旅费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文件执行。
1、出差实行审批单制度,国内出差须填写国内出差审批单(见附件5),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市内出差报销单》(见附件6)或《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7),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且要求票据真实合法,时间匹配,事项匹配;
4、经办人和相关经费审批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5、参加培训、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如培训通知、会议通知上注明食宿、交通统一安排的,均不予补助;注明不包食宿、交通的,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6、探亲路费报销参照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已婚职工每四年探亲一次,未婚职工每一年探亲一次,夫妻异地每一年探亲一次。职工凭标准内有效差旅票据及组织人事部下发的探亲假车船费报销单到计划财务处稽查核算科进行报账,报销标准按照级别对应差旅费标准执行,经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具体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三、“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根据财政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1号)文件和学校相关文件办理。
1、因公出国前,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湖南中医药大学出国(境)申报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等事宜。
2、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按经批准的经费渠道、出国天数和行程报销。
报销中的特殊事项,须由经办人写出情况说明,凭有效票据由本次出国团组负责人或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3、报销所需资料:
(1)党委会审议出国人员会议纪要、出国任务书或邀请函;
(2)正式合法票据、行程单、登机牌及相关信用卡刷卡记录;
国内旅费: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
国际旅费:在国内用人民币购买的,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登机牌报销;
在网上购买以外币支付的,凭网上支付凭证、当日外汇牌价(网上下载)、登机牌以及报销承诺办理报销;
国际机票为电子机票且不能提供正式发票的,应提供付款证明如银行刷卡记录等。
(3)出国人员在国外的所有费用票据需单独翻译成中文,由经办人签字,报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或盖章。
(4)以外币计价的发票,能提供银行信用卡刷卡记录或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的,按注明的汇率及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报销;未能提供的或没有明确列示的,按报账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报销。
4、报销内容及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1)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
(2)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3) 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4)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5)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严格执行车辆购置申报、审批和预算批复程序。各部(处)、学院购置车辆,必须先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车辆购置计划,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明确经费来源,待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学校车辆购置预算后,在下一年启动采购并办理报账手续。
公务接待或因公外出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建立公务接待用车登记台账,严格公务接待用车审批手续,严禁公车私用。
特殊情况需私车公用的,也应建立用车登记台账,严格用车派车单制度(派车单格式见附件8)和用车审批制度,费用补偿参照学校与车队公里结算标准执行。
(三)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必须附有公务接待函、陪同人员名单、用餐菜单及餐费发票。
2、对于接待受邀来学校参加小型学术会议、讲学、评审评估会、研讨会、引进人才等专家、教授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报销,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单位书面说明等,由经办人出具说明,注明人数、天数,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审批签字后报销。
3、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须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申报表》(见附件9),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费用标准。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标准如下(不含酒水):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领导来访:不得高于80元/人次;
(2)其他客人来访及学校承办的一般性会议:不得高于60元/人次;
(3)工作加班简餐(不得用酒):不得高于30元/人次;
(4)对于特殊重要人士接待用餐,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接待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接待用餐的,须按“线”、“块”权限审批,经分管财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4、外宾接待具体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6号)文件执行。
四、会议费
按财政部颁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文件执行;
1、各单位组织的非学术性会议,组织方应书面说明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数、会议预算及所需经费列支渠道等。
2、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学校主办召开的各类会议归属于四类会议,综合定额为5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4、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伙食、住宿、场地租金、用车租金、会议用品及印刷资料费用应对公转账;会议日常零星开支费用应以公务卡结算。
5、科研学术会议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书提出会议预算,报所在学院或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
6、国际会议按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文件执行。
五、培训费
按湖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8号)文件执行。
1、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省内合计为400元/人.天,省外合计为450元/人.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总额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2、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按“线”审批权限进行开支。
1、所有人员(包括校外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2、人员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校外人员可开具税票进行报销,也可录入湖南中医药大学发放信息统计系统进行支付,由财务部门按照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设备购置、软件、材料及物资采购、图书资料购置
1、单位价值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含所有家具),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
2、系统、软件须到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办理系统软件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
3、仪器设备购置、材料、图书文献资料及大宗物资采购,须根据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其中,购置进口设备还须凭以下原始票据报账:
(1)国外发票;
(2)代理手续费发票;
(3)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票据,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则要加盖银行印章。
4、学校预算安排的图书资料费,须按规定到学院或学校图书馆办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销;
其他各类经费(含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购买的图书资料,凡单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签字盖章登记后报销; 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须在学校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销。
八、维修经费
1、房屋建筑物维修
(1)学校所有维修工程,事先须报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审批;报账时须提供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的审批单和审计处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审计表》及审计处核发的审计报告。
(2)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项目,不论经费来源,凭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方的发票办理付款,除合同约定有预付款外,其余一律不付预付款。
(3)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不办理预付工程款,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算单和发票结算付款。
(4)维修工程合同中有设备购置的,应单独列出,并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凭货物销售发票,按合同条款结算付款。
(5)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项目,应先办理财务结算,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验收手续。
2、设备维修
设备维修须提供发票和维修清单,按经费开支渠道,经相关各责任部门审批后,进行对公转账。
九、外汇报账业务
1、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等需要用汇,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文件办理。
2、学校各类外汇支付业务,原则上需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我校当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通过中国银行办理转账支付,不得取现购买。
3、用汇单位或个人需根据合同协议,先到中国银行领取《购付汇申请表》和《境外汇款申请书》并填写完整,交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银行印鉴后,再填写借款单,转账到中国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4、经办人应妥善保管中国银行返回的单据(水单),并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以外币计价的发票,能提供银行水单的,按水单兑换率折算;不能提供银行水单的,按报账当月首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报销。
十、科研经费
按国家最新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办理。
1、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3、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4、科研协作费,转至外单位、用于外单位开展协作研究的费用,协作费的设立和外转须经科技处核准,原则上按照合作协议签订的内容支付。
5、用科研经费从国(境)外购买仪器设备及材料须先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同时提供海关完税证明。
6、具体参照科技处颁布的《湖南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行科字〔2016〕1号)、《湖南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校行科字〔2016〕2号)、《湖南中医药大学产学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校行科字〔2016〕3号)执行。
十一、基本建设经费
1、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基建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控制的原则。具体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基建、维修工程付款管理制度》执行。凡在学校基建财务核算的工程项目包括征地等,必须经省教育厅和省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凡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
2、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原则:
(1)实行合同总额包干的项目,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控制在80%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实结算的项目,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支付总额控制在70%以内;
(3)以合同包干价+设计变更结算的项目,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支付总额以合同包干价部分为基数控制在80%以内。
3、付款审批权限及程序
所有基建项目付款须填制《合同价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10),经相关业务人员核定,报基建处处长、发展改革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基建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审批签字。
4、报账要求
(1)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建安发票;
(2)已完工程结算,须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单等资料;
(3)单项工程结算价款超预算、超合同的,应由基建部门提供书面材料,说明超支原因及相关情况,根据超支金额大小按程序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付款手续。
(4)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和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条 其他
(一)学生奖学金参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执行,发给学生的奖助学金必须经奖助贷系统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一律不准代领和提现。
(二)上述外的其他经费,国家和学校有相关文件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办理。
(三)研究生仅允许报销本人导师的课题经费,不能代报其他老师经费、部门行政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涉及报账事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与上级最新文件冲突,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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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报销内容在2种以上、且票据在5张以上的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 1.将票据按《湖南中医药大学报销单据汇总表》上的内容归类粘贴,按顺序附在《湖南中医药大学报销单据汇总表》下,并将金额一一对应填入相关栏目; 2.《湖南中医药大学报销单据汇总表》未涉及事项,如专利费等请将内容及金额填写入表格预留空白处; 3.详细完整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报销单据汇总表》,注意不要遗漏“附单据张数”、开支部门及项目代码等内容; 4.为方便大家报账,每次报销票据张数请尽量控制在200张以内。 5.此表由报账人填写,差旅费表照填。 |
附件2
小票粘贴单
小票粘贴单 (车票、小额定额服务发票等) 注 意 事 项 1、车票需另填差旅费报销单 2、经办人须在每张发票上签字 3、小票粘贴单须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名方可报销 | 事由: |
票据张数: |
金额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大写: |
开支部门及项目: |
经办人: |
证明(验收)人: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
适用范围:为了便于会计凭证存放,对于如出租车费、外地差旅费、餐费、电话费等小型票据需要使用本单整理粘贴。
粘贴方法:
1.根据票据内容进行分类;
2.分类后,将票据按金额大小排列,不同内容的票据不能粘贴在同一张,注意不要覆盖票据重要信息如金额、收款单位章。
注意事项:
1.原始票据粘贴时不能超出《小票粘贴单》外框;
2.长沙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粘贴好后必需分别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市内出差报销单》及《湖南中医药大学差旅费报销表》。
附件3
湖南中医药大学加班/活动用餐审批单
由于 的需要,于 年 月 日进行加班/学生活动,加班/活动用餐人员 等 人,共计金额 元。
经手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注:1、每次加班、活动用餐请填写用餐清单。
2、用餐人员在4人以上的,用餐人员名单处至少要填写4个人。
3、报销时请出示清单并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4
附件5
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审批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 |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人数 | | 起止时间 | |
经费渠道 | | 经费预算 | |
出差事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
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 1、差旅事项遵循先审批、后出差的原则,报销差旅费应附此《审批单》。
2、出差费用原则上不予借款,用公务卡结账,报账时直接还款。
3、出差人如需借款,填写本出差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借款,一份用于报销);经财务审核后,在单位批准额度内借款。
4、出差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以及比赛的,需附相关通知。
5、审批单在部门财务负责人意见处必须加盖部门公章。各部门、学院的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和书记审批(并报校办公室备案);校长和书记出差互相进行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正职干部审批。
6、由课题、重点学科等经费开支的出差审批也属此范畴。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合同价款支付审批表(第 次)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 |
承办部门 |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合同总价款 | | 合同已付款 | |
本次付款金额及付款单位 | | 合同待付余款 (本次支付后) | |
收款单位 | □甲方: □乙方: | 合同签署审批人 | |
合同约定 付款日期 | |
合同履约情况(对方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 |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监管部门意见: |
校领导审批意见: |
备注:表格大小可以根据内容自行调整,用A4纸双面打印。填报部门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湖南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6年 月 日印
(共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