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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湖南中医药大学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24 发布人: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促进各单位合理、合法地组织收入,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综合财力,妥善处理学校与学院、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科研单位及机关职能部门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补助类收入外的其他收入管理。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种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全校的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包括全校收费立项、报批、核定、收缴、核算、检查、票据年检等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依法多渠道取得的办学资金。收入管理工作坚持“取之有道,应收尽收”和“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的原则。我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和代收代缴费用。行政事业性收入是指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代缴费用是指学校为方便教职员工、学生学习生活和工作,在其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例如:学生被服费、军训体检费、代收的水电费、计生费、党费等费用。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缴费必须坚持服务对象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学校各二级单位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代缴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收取服务对象差价款。

第七条 学校实行“集中管理、授权收费”的收费模式。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收入应及时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八条  经学校授权收费的单位应明确分管收费工作的领导及收费员,并报计财处备案。尽可能采取“一卡通”消费方式收费。不能采取“一卡通”收费的,收费员应该在计财处领取合法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收取的费用应及时全额存入学校账户,上缴计财处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隐瞒、挪用、私存或私分。有收费系统的部门在上交收入的同时必须提供系统明细账,以便计划财务处进行账款核对。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须将所有收入及时入账,收入管理科应对每笔收入账务进行复核,确保收入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外合作项目学生由计划财务处按学年制实行收费管理。各类学生收费按实际在读期限逐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计划财务处应当按教务处提供的学生信息和各学院学生科提供的每学年学生实际住宿信息,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任何人员不得代收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新增收费项目,拟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培训、会议等经济活动收费,原则上需举办部门提早两个星期,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报告,以便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准备票据;参会人员50人以上的收费科外派收费员现场收费,50人以下的到计划财务处财务大厅缴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的经济活动,须凭发展改革处审批的经济活动申报书和经济合同办理收费和入账。

第十四条  课题、项目资金的认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银行渠道和国库渠道来款的课题、项目资金的认领工作。科技处、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认领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计划财务处应将学生欠费情况及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 退、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湖南省发改委文件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转专业,参照湖南省发改委退住宿费相关文件,补收相应学年的学费差额部分,减少部分不退费。

第十七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因特殊情况不入住学校宿舍,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学生所在各二级学院提交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办理。

第十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不入住学校宿舍,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由研究生院提交计划财务处收入管理科办理。

 

第四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对全校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收费票据登记簿,由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核销票据须记账会计签字。

第二十条  票据领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票据管理,并在计划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领用票据的种类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该单位发生的具体收费项目来确定。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二十二条  在计划财务处领取的票据,须加盖学校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空白票据或自行购买收据,不得转借、代开或代管票据,不得私刻印章或使用本单位的公章进行收费。领用票据采取“分次限量、交旧领新”的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取新票据。

第二十三条  若需先开票后付款者(简称“借票”),必须是学校在职职工,需在票据借出本上登记,金额超过壹拾万元的,需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签字。借出票据视同借款作应收款处理,所借票据不来款,不再办理新借票。

第二十四条  开具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上下联次内容完全一致。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五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地点及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并根据性质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单据及超范围使用收费单据;

(四)违反规定开具票据,造成学校收入受损;

(五)收费不及时全额上缴计财处列收列支;

(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201951日起施行,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