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文〔2013〕531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7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二级单位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市区)或县(市)域范围,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相一致。我单位常驻地为长沙城区,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不属于出差。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在学校OA系统填写外出申请,无OA账号者可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审批单》(明确记录出差人员、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事由等,详见附件1),由相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后方能出行。如情况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报批规定如下:
(一)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和书记审批,校长和书记出差互相进行审批。
(二)各部门、学院的处级以上干部出差,须由校长和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正职干部(财务一支笔)审批。
(三)科研、平台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平台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的财务一支笔共同审批。
(四)报销差旅费时,按经费所属“线”,“块”进行审批(具体参见《湖南中医药大学财务报账制度》及《湖南中医药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21个景点开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违反差旅费报销规定的,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院士比照“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正教授、研究员,且由单位聘任相应职级的,比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人员名单由我校组织人事部提供)。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部门财务“一支笔”及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多买自付。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为了厉行节约和安全起见,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出差(宁乡、浏阳、湘潭、株洲除外)和搭顺风车、出租车、滴滴、神州专车、曹操专车等商业运营车租车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过桥过路费据实报销,交通费按实际车公里数核报。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自驾车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务用车审批单》,使用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和比赛的,通知上明确规定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给予路途两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加盖部门公章并提供付款凭据(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收款人证明(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经所在部门财务“一支笔”批准,可以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市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且出差人员应当提供午休房或延迟退房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和情况说明。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凭票报销,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用。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如果通知中注明了举办方承担中餐或者晚餐的,伙食补助费为6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为70元;路途两天除外);如果通知中未明确举办方是否含餐的,则一律视同含餐,只给予路途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在省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如果通知中注明了举办方承担中餐或者晚餐的,伙食补助费减半(路途两天除外)。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自带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自带交通工具的,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审批单见附件3),如实申报公里数,与业务相关的停车费可进行报销,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票报销,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费用。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差旅是指本科生、研究生到常驻地外参加比赛、会议、培训、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招生宣传等。学生出差应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差旅审批单》(附件1),本科生须加盖本学院学生科公章,研究生须加盖研究生院学生科公章以证明其身份。
第二十五条 带队老师按出差待遇办理。带队老师的住宿费发票需与学生住宿费发票分开开具。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参加本校工作人员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飞机除外)。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部门财务“一支笔”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由接待单位协助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在附近住招待所。住宿费标准按本校工作人员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如果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发票据实报销。如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报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伙食补助标准本科生为每人每天30元包干,研究生为每人每天40元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交通费实行包干补助形式发放,补助标准为省内每人130元/年,省外每人260元/年,不凭票报销。由各学院统一造表核实,财务“一支笔”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教务处实习科审核后进行发放。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等,使用科研经费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参照工作人员出差最低标准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当按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法审批手续,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审批单》。
第三十一条 出差费用原则上不予借款,由出差人员用公务卡结账,报账时直接还款。但对于工作人员到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区出差,且时间在三天以上,垫付差旅费有困难的情况,可以申请在预算限额内借款。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其他单位承担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工作人员在长沙市内公干,需当天往返,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凭证。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上明确规定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三十七条 邀请专家开会、讲座或者参加调研等,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同本校工作人员,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含借调)、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跨学期往返)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报销跨学期往返差旅费的,不再享受假期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除合同规定由其自行承担外)。
(五)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再报销住宿费。若接收单位不能安排住宿的,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经所在部门财务“一支笔”批准后可租房,房租费回所在单位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四十条 经组织批准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飞机票、高铁票、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票遗失,由当事人写出详细说明,附上订票记录及付款凭据,按经费渠道签字并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按票价的70%予以报销,同时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出差允许按会议或培训等通知提前一天出发和推迟一天返程,允许时间内按本办法报销差旅费,超出允许时间产生的住宿费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且不给予超出时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八章 职工探亲旅费
第四十四条 探亲路费报销参照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已婚职工每四年探亲一次,未婚职工每一年探亲一次,夫妻异地每一年探亲一次。职工凭标准内有效差旅票据及组织人事部下发的探亲假车船费报销单到计划财务处支出管理科进行报账,报销标准按照级别对应差旅费标准执行,经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具体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不得报销。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出现上述行为,由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违纪违法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相关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审批单
2.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湖南中医药大学用车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