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巡视整改意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公务接待的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单位、二级学院、附属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合作发展等公务活动。学校外宾公务接待活动,按湖南省有关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校的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严格标准、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对口接待、职级对等、分类接待的原则;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庆典、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来宾要求,合理安排校内参观考察。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在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要求,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严禁同城公务宴请,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住宿等公务接待。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管理。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负责接待的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办理接待审批,按照审批要求和接待方案安排接待活动。职能部门的接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的接待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对口管理。
(一)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并指导学校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的范围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来校视察;上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来校进行检查、巡视等;兄弟院校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等;学校主要领导批示的由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各二级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校内各相关单位对口负责。对口接待的包括:国(境)外学校代表团和特邀外宾来校访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校进行专项工作检查、评估、验收等;与学校有实质性合作的单位和个人来校洽谈有关事宜;兄弟院校各业务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等;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学术、群众团体负责人、校友来校访问交流等;校内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会议或活动;国(境)外来宾的接待;校内各单位承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党委(学校)办公室协调来校人员的接待,或由为主接待部门牵头负责接待工作,其他协办部门配合。
第八条 简化迎来送往。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迎接一般在办公(教学、实验)楼下,重要来宾根据需要在校门口迎接;送客一般送至车辆为止,重要客人送到机场、车站。迎送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校领导下基层单位考察调研,原则上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条 严格住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住宿一般应安排在学校接待中心或学校协议酒店。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领导、院士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可以安排单间(二级及以上教授、研究员,且由单位聘任相应职级,可参照厅局级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同时不得超出来宾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房间内不添置豪华设施,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用餐规定。
(一)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校外合作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午餐禁止饮酒。
(三)工作餐原则上在接待对象的住宿场所或校内餐厅安排。需要在校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最高职务级别相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陪餐人员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早餐20元/人·餐、中晚餐40元/人·餐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十二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区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三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外出管理。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公务外
出的时间、内容、路线、次数、人员数量。
第十四条 公务外出实行审批制。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计划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公务外出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在学校安排重要工作任务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外出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校领导参加的外出,由陪同单位拟稿,交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核、制函,并向接待单位致函;其余人员的公务外出,公函由派出单位拟稿并向接待单位致函。
第十六条 公务外出期间,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相关标准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作用餐范围及要求
第十七条 工作用餐范围。工作用餐(下文简称工作餐)是指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学校食堂就餐的,经部门审批同意后安排的工作用餐。
第十八条 工作餐标准。原则上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4 小时以上及非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 40 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非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8 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 40 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须如实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外工作用餐审批单》,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用餐前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批,校外就餐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牵头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1)(一次一单),并由接待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接待审批表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且与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接待依据相一致,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费,由党委(学校)办公室集中管理与支配,经费开支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学校公务接待费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接待费用须按真实凭证进行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菜单、付款凭据以及单位公函(邀请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材料。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
动无关的费用,不得用虚假票据报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校内食堂工作用餐报账,需要《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内工作用餐审批单》及收据。校外工作用餐报账,需要《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外工作用餐审批单》、发票、菜单及付款凭据。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允许报销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费用报销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对口公务接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以学校名义安排的重要接待由党委(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条 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应当按年度分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分别对公务接待情况、工作用餐情况予以公开,学校计财处需在办公系统中对相关情况的费用进行公示。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工作用餐情况等,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校)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国内公务接待
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2.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外工作用餐审批单
3.湖南中医药大学校内工作用餐审批单
附件1
湖南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来客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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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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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领导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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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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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员情况与姓名 职务(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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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数 |
学校参与接待 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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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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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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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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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 |
日期 |
地点 |
内容 |
接待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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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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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接待分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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