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单位财经管理,规范财经核算和管理行为,杜绝财经管理漏洞,降低财经管理风险,确保二级单位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二级单位财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管理制度。
第二条 二级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湘杏学院、校工会、含浦饮食中心应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技开发公司和学校新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二级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和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会计核算、出纳岗位应当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同一单位出纳工作。会计核算人员应认真审核单据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核算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会计核算人员及银行进行对账,确保账款相符。
第六条 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其负责的印鉴和银行U盾,不得转交他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业务。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付,银行应当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及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二级单位因工作实际,需要在银行新开设账户,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向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年检手续。二级单位财务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银行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
第八条 办理银行账户销户业务,应当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的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安排和管理,系统变更应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审批。会计核算、出纳人员应当做好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备份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按月将经会计、出纳、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财务报表、银行余额调节表报送至计划财务处稽查监督科。稽查监督科应认真检查报表,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督促二级单位财务人员改正。
第十一条 稽查监督科原则上每月现场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总结分析检查结果,杜绝财经管理漏洞,降低财经风险,不断提高财经管理和风险控制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稽查监督科稽查主要内容:检查二级单位财务对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级单位经济活动、财务审批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岗位和职能相互制约的执行情况和其它与财经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有计划地对二级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轮岗交流,监督搞好换岗交接工作,并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杏学院、科技开发公司、含浦饮食中心、校工会、校医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