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2019年已填过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可以点击进入修改,也可点击“一键确认,确认完成后,系统会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二、2020年首次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同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扣除年度选择“2020”
三、确认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
1.如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自动标记“重复提报”,则需要删除重复的或错误的采集记录。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可同时享受扣除,如果两者同时存在,则需要删除其中一项。
3.如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已失效”,则说明事项不在扣除有效期,需要据实修改扣除有效期。如果2020年已无法扣除,则需要删除。
4.确认操作如果有错误,可以删除,重新操作确认步骤。另外,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EXCEL表格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不能使用了。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已上线,纳税人可自行在网上查询、核对本人个税申报记录。教职工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点击“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陆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时所注册的账号后即可进行查询。
为确保让教职工享受到税改红利,请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上修改、确认及填报好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信息。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联系计划财务处。联系人:李嘉依,联系电话:0731-88458081。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9日